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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68926号“MORPHYLIF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0:52第60268926号“ MORPHYLIFE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4634号
异议人:摩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王志强
异议人摩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志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268926号“ MORPHYLIFE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RPHYLIFE”指定使用于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农业器具(手动的)”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50618号、第3750616号“ MORPHY RICHARDS ”商标、第4066998号、第4066938号“ 摩飞电器 ”、第26934968号“ 摩飞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家用电动搅拌机”、第8类“刀柄”、第11类“烹调器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607950号“ MORPHY RICHARDS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8类“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剪刀”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第3750618号、第3750616号“ MORPHY RICHARDS ”商标、第4066998号、第4066938号“ 摩飞电器 ”商标为使用在第7类“家用电动搅拌机”、第11类“烹调器具”等商品上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不一样的爱康巴赫”“爱的味道康巴赫”“爱家爱生活米技”“DCD”“欧德思”等,且诸多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高度近似而被我局予以驳回或部分驳回,部分商标已被他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创意及其上述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商标申请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268926号“ MORPHYLIFE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02日
信息标签:MORPHYLIFE 摩飞有限公司 王志强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