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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18664号“游旺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0:58第60418664号“ 游旺子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4078号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游继刚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游继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418664号“ 游旺子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游旺子”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餐馆;饭店”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9574号、第556585号“ 旺仔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火腿;鱼片”、第30类“饼干;米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95512号“ 旺仔 ”、第37002560号“ 旺旺 ”、第3535704号“ 旺妞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咖啡馆;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9类“果子冻;牛奶制品”、第30类“饼干;糖果;米果”商品上的“旺仔”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由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差异显著,加之双方商标整体上亦存在明显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418664号“ 游旺子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01日
信息标签:游旺子 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游继刚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