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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304942号“小小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1:02第58304942号“ 小小饱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4071号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大伟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大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58304942号“ 小小饱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小饱”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92868号、第44643957号“ 小小 ”、第37002891号“ 小小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小小”,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304942号“ 小小饱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01日
信息标签:小小饱 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黄大伟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