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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661246号“喜都恋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1:22第58661246号“ 喜都恋茶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292号
异议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艳
异议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58661246号“ 喜都恋茶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都恋茶”指定使用于第32类“茶味非酒精饮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446286号“ 喜茶白银 ”、第26429880号“ 喜茶实验室 ”、第40402637号“ 喜茶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661246号“ 喜都恋茶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9日
信息标签:喜都恋茶 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孙艳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