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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080208号“七道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1:28第59080208号“ 七道鲜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295号
异议人一: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健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59080208号“ 七道鲜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七道鲜”指定使用于第32类“植物饮料;豆类饮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380908号“ 七鲜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提供营销报告”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58883号、第53204446号“ 七鲜 ”、第37906148号“ 七小鲜 ”、第48990404号“ 七鲜平方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第28380908号“ 七鲜 ”商标为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对该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7924859号、第57928233号“ 头道鲜 ”、第57933335号“ 头道鲜 只榨取第一道浓原浆 ”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2类“椰子汁(饮料);椰子水”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首字不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080208号“ 七道鲜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