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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730929号“水果地带FRUIT ZON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1:59第58730929号“ 水果地带FRUIT ZONE及图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2640号
异议人一:成都优滋果源果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诚威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二:黄瑞环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诚威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四川好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优滋果源果品有限公司、黄瑞环对被异议人四川好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58730929号“ 水果地带FRUIT ZONE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水果地带FRUIT ZON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1类“新鲜槟榔”商品上。 异议人成都优滋果源果品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340420号“ 水果地带FRUIT ZONE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和使用人,或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1类“新鲜槟榔”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水果地带FRUIT ZONE及图”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因此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商标以及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黄瑞环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150645号“ 水果地带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圣诞树;豆(未加工的)”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730929号“ 水果地带FRUIT ZONE及图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