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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406996号“颤抖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2:06第59406996号“ 颤抖台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341号
异议人:赵华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游明瑛
异议人赵华对被异议人游明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9406996号“ 颤抖台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颤抖台”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苦味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148067号“ 抖台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抖台”,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二者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406996号“ 颤抖台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