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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31737号“卡尔莱格菲KARLEGF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2:12第59931737号“ 卡尔莱格菲KARLEGFI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5127号
异议人:卡尔拉格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金雄狮羊绒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尔拉格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金雄狮羊绒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9931737号“ 卡尔莱格菲KARLEGFI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尔莱格菲KARLEGFI”指定使用在第14类“手表、首饰用小饰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711987号“ 卡尔拉格斐 ”商标、第37706656号“ KARL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宝石、贵金属合金”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931737号“ 卡尔莱格菲KARLEGFI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