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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93026号“泰山一诺TAI SHAN YI NU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2:27第57193026号“ 泰山一诺TAI SHAN YI NUO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5278号
异议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媛丽
异议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媛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7193026号“ 泰山一诺TAI SHAN YI NUO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泰山一诺TAI SHAN YI NUO”指定使用在第17类“防水包装物”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27450号“ 泰山及图 ”商标、第7053315号“ 泰山石膏及图 ”商标、第7053318号“ 石膏泰山 ”商标、第5995528号“ 泰山王TAISHANWANG及图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7类“非文具、非医用、非家用粘合胶带,绝缘玻璃纤维织物,密封物,接头用密封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泰山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泰山”,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193026号“ 泰山一诺TAI SHAN YI NUO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03日
信息标签:泰山一诺TAI SHAN YI NUO 泰山石膏有限公司 武媛丽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