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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690330号“贝闪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2:35第59690330号“ 贝闪亮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2648号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智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智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9690330号“ 贝闪亮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闪亮”指定使用于第3类“汽车上光剂;美容面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0467号“ 闪亮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卫生消毒剂”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85020号“ 七彩闪亮 ”、第6184077号“ 仁和闪亮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去污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闪亮”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其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90330号“ 贝闪亮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贝闪亮 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智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