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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623519号“ISEEK RIC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2:47第59623519号“ ISEEK RICO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5124号
异议人: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菲悦爱搜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菲悦爱搜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9623519号“ ISEEK RICO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SEEK RICO”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 至本案审理时,异议人引证的第4807986号“ ISEE ”商标因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被我局注销,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565995号“ 倍轻松ISEE ”商标、第54377788号“ ISEE ”商标、第56579090号“ ISEE K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用手套、振动按摩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ISEE”或“ISEE K”,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23519号“ ISEEK RICO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