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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055458号“至恒心心珠”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2:59第59055458号“ 至恒心心珠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3405号
异议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卢赫思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卢赫思国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59055458号“ 至恒心心珠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至恒心心珠”指定使用于第3类“抛光制剂;芳香精油;用作洗衣香料的香精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664787号“ 心心珠及图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研磨剂”。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截至本案审理时,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57949035号“ 立白心心珠 ”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研磨剂;装有洗衣剂的洗衣球;香皂”等。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055458号“ 至恒心心珠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至恒心心珠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卢赫思国际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