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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865723号“和府靓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3:06第58865723号“ 和府靓味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8381号
异议人: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睿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金味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金味轩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865723号“ 和府靓味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和府靓味”指定使用于第30类“香辛料;味精;调味酱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007423号“ 和府捞面HEFU-NOODLE及图 ”、第20282038A号“ 和府捞面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料;调味品;发酵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含有文字“和府”,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865723号“ 和府靓味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和府靓味 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金味轩食品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