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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80404号“创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3:11第57180404号“ 创昇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6934号
异议人:东莞市创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昆山爽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创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昆山爽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57180404号“ 创昇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创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风力动力设备;发电机;电镀机”。 本案中,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异议人已于我国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创昇”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异议人该主张不能成立。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指定使用的“泵;化工过滤器”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故异议人上述主张亦不能成立。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180404号“ 创昇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创昇 东莞市创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昆山爽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