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6150831号“美的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3:26第56150831号“ 美的华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3239号
异议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市美的华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美的华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6150831号“ 美的华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的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5类“手风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32119号“ 美的 MIDEA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5类“校音器(定音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风扇、空调器”商品上的“美的 MD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二者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1319381号、第1319382号“ 美的 MD及图 ”、第1523735号、第5478887号“ 美的 MIDEA及图 ”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关联度较低,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150831号“ 美的华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29日
信息标签:美的华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的华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