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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835297号“DIZUN HOM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3:34第57835297号“ DIZUN HOME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4351号
异议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东莞缔尊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缔尊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57835297号“ DIZUN HOME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IZUN HOM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725291号“ DYSON ”、第26725326号“ 戴森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塑料包装容器”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手持吸尘器、无线的吸尘器、真空吸尘器”商品上的“戴森”、“DYSON”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尚有一定区别,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835297号“ DIZUN HOME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30日
信息标签:DIZUN HOME 戴森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缔尊家具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