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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847142号“MOTOLFD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3:52第58847142号“ MOTOLFDR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4357号
异议人: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萍萍
委托代理人:河北迅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吴萍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847142号“ MOTOLFDR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TOLFD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双向无线对讲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57329号“ MOTO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交换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MOTO”,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847142号“ MOTOLFDR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30日
信息标签:MOTOLFDR 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吴萍萍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