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819859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4:06第58198595号“ 图形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7150号
异议人:珐菲琦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友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珐菲琦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友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198595号“ 图形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书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9187744号“ 图形 ”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行李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198595号“ 图形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30日
信息标签:图形 珐菲琦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友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