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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672836号“蟠龙奔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4:11第58672836号“ 蟠龙奔富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4688号
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恩施市柒保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恩施市柒保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672836号“ 蟠龙奔富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蟠龙奔富”,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503730号、第55618275号“ 奔富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或密切相关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奔富”,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或密切相关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672836号“ 蟠龙奔富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02日
信息标签:蟠龙奔富 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恩施市柒保商贸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