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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101514号“奔富 BENF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4:15第58101514号“ 奔富 BENFU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4667号
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市宝地亚钟表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宝地亚钟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101514号“ 奔富 BENFU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奔富 BENF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14021号“ 奔富 ”、第19565050号“ BEN FU ”、第7548270号“ 奔富格兰奇 ”、第8376486号“ PENFOLDS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奔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101514号“ 奔富 BENFU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02日
信息标签:奔富 BENFU 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广州市宝地亚钟表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