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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950683号“洋六福 YANGLIUF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4:21第58950683号“ 洋六福 YANGLIUFU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3265号
异议人一: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贵文
异议人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贵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58950683号“ 洋六福 YANGLIUFU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洋六福 YANGLIUFU”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43570号“ 六福 ”、第30839727号“ 六福珠宝 LUKFOOK JEWELLERY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六福”,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15109号“ 金六福 ”、第39096589号“ 金六福好一坛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云南金六福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金六福”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故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三引证的第47797722号“ 周六福 ZHOU LIU FU ”商标已被我局驳回,被异议商标的获准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24555号“ ZHOU LIU FU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19198号“ 周六福 ZHOU LIU FU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银饰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三请求我局对其“周六福 ZHOU LIU FU”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950683号“ 洋六福 YANGLIUFU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29日
信息标签:洋六福 YANGLIUFU 郑贵文 郑贵文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