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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695911号“司水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4:27第59695911号“ 司水星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2101号
异议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键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键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59695911号“ 司水星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司水星”指定使用于第11类“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却装置和机器;空气过滤设备”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005641号“ 宝贝水星 ”、第26206168号“ 水星宝贝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微波炉(厨房用具);野餐烧烤用火山岩石;冰箱”等。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被子、床单、被罩”等商品上的“MERCURY及图”、“水星MERCURY及图”、“水星家纺MERCURY及图”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差异较大,不具有密切关联,且双方商标文字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95911号“ 司水星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司水星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键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