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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147399号“水芙星SHUIFUXI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4:32第61147399号“ 水芙星SHUIFUXING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1453号
异议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董艳杰
异议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董艳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61147399号“ 水芙星SHUIFUXING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水芙星SHUIFUXING”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衣液;洗衣粉;洗衣用衣物柔顺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206172号“ 水星宝贝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洗发液”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147399号“ 水芙星SHUIFUXING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