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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151098号“KCORNI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4:42第61151098号“ KCORNING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1419号
异议人:康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质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质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61151098号“ KCORNING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CORNING”指定使用于第35类“货物展出;市场营销;人员招聘”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6490号“ 康宁 ”、第258700号“ CORNING ”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通信”、第21类“家用玻璃器皿”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258700号“ CORNING ”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151098号“ KCORNING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KCORNING 康宁有限公司 深圳市质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