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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633438号“宝贝王小纵队乐园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4:58第59633438号“ 宝贝王小纵队乐园及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1507号
异议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禾汐道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禾汐道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宝贝王小纵队乐园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北京宝贝王成长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59633438号“ 宝贝王小纵队乐园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宝贝王小纵队乐园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纸牌”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24922号“ 宝贝王 ”、第14224958号“ 万达宝贝王 ”及第34796698号“ 海底小纵队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飞盘(玩具);游戏套环;掷环游戏用铁圈”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33438号“ 宝贝王小纵队乐园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