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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143879号“中林万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4:59第61143879号“ 中林万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1525号
异议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中林万达国际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林万达国际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第61143879号“ 中林万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林万达”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院;美容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55602号“ 万达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护理;庭园设计;园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万达”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143879号“ 中林万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