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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437190号“惠万达 HUIWAND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5:02第57437190号“ 惠万达 HUIWANDA及图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1530号
异议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丰县城市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丰县城市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第57437190号“ 惠万达 HUIWANDA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惠万达 HUIWAND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89967号“ 万达 ”、第777086号“ 万达及图 ”、第11389932号“ WANDA ”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传播业;张贴广告照相复制业;标准木材估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970455号“ 万达礼客 ”、第17905017号“ WANDA CTI ”、第28975211号“ WANDA LI REWARDS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437190号“ 惠万达 HUIWANDA及图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