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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675473号“DA.WO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5:13第59675473号“ DA.WOO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1724号
异议人:浦项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大宇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浦项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大宇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675473号“ DA.WOO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A.WOO”指定使用于第30类“巧克力;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果冻(糖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3995号“ DAEWOO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汁;蜜饯果类;炖熟水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75473号“ DA.WOO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7日
信息标签:DA.WOO 浦项国际公司 潮州市潮安区大宇食品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