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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382655号“OOTD OAMC”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5:17第59382655号“ OOTD OAMC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1720号
异议人:奥玛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宋潇
异议人奥玛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宋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382655号“ OOTD OAMC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OTD OAMC”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领带;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80357号、第1224839号“ OAMC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领带;绳底帆布鞋”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382655号“ OOTD OAMC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