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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568213号“凯帝斯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5:29第56568213号“ 凯帝斯曼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605号
异议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向千
异议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向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6568213号“ 凯帝斯曼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凯帝斯曼”指定使用于第9类“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396117号“ 帝斯曼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遥控装置;动画片”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568213号“ 凯帝斯曼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凯帝斯曼 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 向千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