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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888992号“康萃乐 CULTURELL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5:33第58888992号“ 康萃乐 CULTURELLE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577号
异议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壹号佳品(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壹号佳品(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8888992号“ 康萃乐 CULTURELLE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萃乐 CULTURELLE”指定使用于第28类“视频游戏机器;宠物用玩具;国际象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29907号“ 康萃乐 ”商标、第19597230号“ 康萃乐 CULTURELLE及图 ”商标、第8724349号“ CULTURELLE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用生物制剂;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CULTURELLE”、“康萃乐”等,难谓巧合与正当,且被异议人对其上述行为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异议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888992号“ 康萃乐 CULTURELLE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