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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503445号“BUNHEAD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5:41第59503445号“ BUNHEADS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600号
异议人:芭蕾制造商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海江
异议人芭蕾制造商公司对被异议人周海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503445号“ BUNHEADS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UNHEADS”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48154号“ BUNHEADS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及特点、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503445号“ BUNHEADS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