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48829033号“至臻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6:27第48829033号“ 至臻及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7836号
异议人:杭州至臻香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传高
异议人杭州至臻香氛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传高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48829033号“ 至臻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至臻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556832号“ 至臻香氛情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均含有“至臻”,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829033号“ 至臻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1日
信息标签:至臻及图 杭州至臻香氛科技有限公司 刘传高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