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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825380号“长飞众智 CHANGFEIZHONGZHI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6:23第59825380号“ 长飞众智 CHANGFEIZHONGZHI及图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7847号
异议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鑫振华智能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鑫振华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第59825380号“ 长飞众智 CHANGFEIZHONGZHI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长飞众智 CHANGFEIZHONGZHI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79995号“ 长飞 ”、第57414025号“ 长飞智网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聘;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录入服务;货物展出”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均含有“长飞”,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等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纤维光缆、光导丝(光学纤维)、光通讯设备”商品上的“长飞”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纤维光缆、光导丝(光学纤维)、光通讯设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其引证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825380号“ 长飞众智 CHANGFEIZHONGZHI及图 ”商标在“广告;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聘;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录入服务;货物展出”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