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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779070号“参燕之家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7:44第55779070号“ 参燕之家及图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2932号
异议人:厦门燕之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缪明良
异议人厦门燕之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缪明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55779070号“ 参燕之家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参燕之家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11493号、第14676945号、第26465917号“ 燕之屋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食用鸟窝”商品上的“燕之屋”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779070号“ 参燕之家及图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29日
信息标签:参燕之家及图 厦门燕之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缪明良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