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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546832号“LINLE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7:37第56546832号“ LINLEE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3208号
异议人: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明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吕乐莹
异议人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吕乐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6546832号“ LINLEE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INLE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人造圣诞树”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903370号“ LINLEE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茶馆”等。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或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昌盛邻里”、“柠叔”等,被异议人上述申请行为难谓巧合与正当,且被异议人亦未在本案中对其行为做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外观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546832号“ LINLEE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29日
信息标签:LINLEE 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吕乐莹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