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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017122号“微嗨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7:33第59017122号“ 微嗨锅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5299号
异议人一: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二: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勇搏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勇搏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9017122号“ 微嗨锅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微嗨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等。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第34166081号“ 自嗨锅 ”、第47337993号“ 嗨锅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304435号、第50295526号、第50314072号、第50306038号“ 微嗨及图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油”、第5类“包扎绷带”、第14类“首饰盒”、第21类“厨房用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第47605360号“ 小嗨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经查,异议人二于本案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除被异议商标外,还包括“诛仙”、“拼多造”、“合马”、“豹米”、“易米”、“阿姨帮”、“宜和宜美”等多件与他人知名著作权、企业名称、标识等近似的商标。综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将与他人知名标识相近似的商标在多类别上进行注册,其行为难谓巧合,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017122号“ 微嗨锅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05日
信息标签:微嗨锅 北京勇搏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勇搏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