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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870908号“SHUSHU TOM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7:27第56870908号“ SHUSHU TOMG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3218号
异议人:上海新翱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易播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新翱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易播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6870908号“ SHUSHU TOMG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SHUSHU TOMG”,指定使用于第25类“手套(服装)”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48092号、第38674831号“ SHUSHU TONG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密切,且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差别细微,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870908号“ SHUSHU TOMG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