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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358505号“FILLME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7:22第59358505号“ FILLMED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4163号
异议人:法国菲欧曼实验室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菲洛利填充医学美肤门诊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法国菲欧曼实验室对被异议人广州市菲洛利填充医学美肤门诊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358505号“ FILLMED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ILLMED”指定使用于第24类“装饰织品;织物;塑料材料(织物代用品);丝织、交织图画;毡;家庭日用纺织品;毛巾被;褥子;毯子;门帘”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39624125号“ LABORATOIRES FILL-MED及图 ”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仅由普通字体的英文字母“FILLMED”组合而成,“FILL”具有“填充;装满”之意,“MED”通常被认为是医疗行业或者是医学、医药的简称,“FILLMED”整体易被理解为“医学填充技术”、“填充医学”或者“富含药物”等含义。该英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主要应用于医学填充技术或主要成分是药物等,进而对商品的技术特点、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解,具有一定欺骗性,同时结合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包含“FILLMED”商标的情况,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有关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358505号“ FILLMED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