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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697160号“EGGER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7:19第55697160号“ EGGERR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101号
异议人:爱格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炬
异议人爱格公司对被异议人吴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55697160号“ EGGERR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GGERR”指定使用在第20类“木制或塑料制招牌、木头或塑料标志牌”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77092号“ EGGER E及图 ”商标、第986473号“ E EGGER MORE FROM WOOD.及图 ”商标、第737061号“ EGGER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用木纤维板和木屑板制作的家具及其部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称其享有著作权的“EGGER E及图”美术作品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异议人公司宣传介绍资料、异议人部分代理商的代理授权书及部分订单记录、异议人参加相关展会的资料、关于异议人及其“EGGER/爱格”牌板材产品的大量宣传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EGGER”作为异议人商标已在先使用在板材商品上并在相关公众间已具有一定影响。“EGGER”非英文固有词汇,具有一定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独创性的商标字母构成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板材产品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697160号“ EGGERR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