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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766281号“诺和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8:51第61766281号“ 诺和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4179号
异议人:诺和诺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强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诺和诺德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强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4期《商标公告》第61766281号“ 诺和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诺和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用针;血糖仪;矫形用支撑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23105号“ 诺和诺德NOVO NORDISK及图 ”、第714256号“ 诺和诺德 ”、第9577071号、第8086079号“ 诺和诺德NOVO NORDISK及图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医用放射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引证商标在医药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766281号“ 诺和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01日
信息标签:诺和达 诺和诺德公司 河南强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