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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742624号“水槿坊”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8:57第60742624号“ 水槿坊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673号
异议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曹胜
异议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曹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0742624号“ 水槿坊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水槿坊”指定使用于第5类“消毒剂;消毒皂;消毒用熏蒸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2455号“ 水井坊及图 ”、第1530746号“ 水井坊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蒸馏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419629号“ 水井坊及图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用放射性物质;浴用氧气”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水井坊”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其文字上的差异足以令相关公众区分,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742624号“ 水槿坊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9日
信息标签:水槿坊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曹胜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