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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591294号“献水坊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9:02第61591294号“ 献水坊及图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4033号
异议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叶姿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叶姿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4期《商标公告》第61591294号“ 献水坊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献水坊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烈酒;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2455号“ 水井坊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蒸馏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文字图形组合的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591294号“ 献水坊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0日
信息标签:献水坊及图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叶姿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