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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344717号“摩登农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9:07第52344717号“ 摩登农夫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823号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景艳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景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52344717号“ 摩登农夫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摩登农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加味水;果汁;乳清饮料;制作碳酸水用配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41839号“ 农夫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果汁饮料(饮料);食用碱水;豆类饮料;植物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农夫”,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344717号“ 摩登农夫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摩登农夫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陈景艳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