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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976058号“乔岛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9:51第60976058号“ 乔岛屋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2768号
异议人:株式会社高岛屋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乔岛屋(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高岛屋对被异议人乔岛屋(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太阳升医药集团(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第60976058号“ 乔岛屋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乔岛屋”指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广告;无线电广告;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29060号“ 高岛屋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976058号“ 乔岛屋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乔岛屋 株式会社高岛屋 乔岛屋(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