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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73096号“XRAIN”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0:33第60273096号“ XRAIN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1770号
异议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志鹏
异议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志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273096号“ XRAIN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RAIN”指定使用于第21类“瓷器;手动清洁器具;隔热容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65528号、第36764011号、第36764011号“ RAIN·X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瓷器;手动清洁器具;清洁抹布”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铁壶;家用玻璃管和棒;瓷器;饮用吸管;洒水软管喷嘴;洒水设备;洒水器;浇花和植物用喷水器;手动清洁器具”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273096号“ XRAIN ”商标在“铁壶;家用玻璃管和棒;瓷器;饮用吸管;洒水软管喷嘴;洒水设备;洒水器;浇花和植物用喷水器;手动清洁器具”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7日
信息标签:XRAIN 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 王志鹏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