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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325059号“寻味品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0:26第59325059号“ 寻味品黔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606号
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吴泽鹏
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泽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325059号“ 寻味品黔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寻味品黔”指定使用于第33类“米酒;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31685号“ 黔酒坊 ”商标、第21096621号“ 黔酒坊QIANJIUFANG及图 ”商标、第28749170号“ 黔酒1号 QIANJIUYIHAO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米酒;白酒;葡萄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有“黔”,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325059号“ 寻味品黔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寻味品黔 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 吴泽鹏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