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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96434号“一琰井·崂夫山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0:21第60396434号“ 一琰井·崂夫山泉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829号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金诺晟尔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金诺晟尔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0396434号“ 一琰井·崂夫山泉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琰井·崂夫山泉”指定使用于第32类“无酒精饮料;水(饮料);果汁;茶味非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9027号、第1341841号“ 农夫山泉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果汁饮料(饮料);食用碱水;豆类饮料;植物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396434号“ 一琰井·崂夫山泉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一琰井·崂夫山泉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金诺晟尔贸易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