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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581941号“尖叫茶族”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0:14第58581941号“ 尖叫茶族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4170号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扬禾新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扬禾新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第58581941号“ 尖叫茶族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尖叫茶族”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75006号、第3375008号“ 尖叫 SCREAM ”、第3216959号、第25308635号、第35777785号、第53347801号“ 尖叫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加奶咖啡饮料;茶饮料”、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果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尖叫”,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故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581941号“ 尖叫茶族 ”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0日
信息标签:尖叫茶族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扬禾新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