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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738590号“DMAGICSOL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1:46第58738590号“ DMAGICSOLO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8816号
异议人:毕慈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其力音频应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法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毕慈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其力音频应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58738590号“ DMAGICSOLO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MAGICSOLO”指定使用于第9类“头戴式耳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均衡器(音频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467701号“ SOLO ”商标,在先注册的第8035655号“ SOLO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头戴耳机”。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738590号“ DMAGICSOLO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13日
